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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赤峰市旅游局,是根据《内蒙古党委、政府关于赤峰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内党发(2001)25号)精神,新组建的赤峰市人民政府主管旅游业的工作部门。其主要职责是:
    (一) 贯彻执行国家、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研究拟定赤峰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管理办法,并监督实施。
    (二) 培育和完善赤峰市旅游市场,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,组织、指导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的开发。
    (三) 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,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、建设;指导旅游统计及旅游行业财会工作。
    (四) 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类旅游景点、度假区、涉外饭店、旅行社、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设施的标准和服务标准;评定旅游涉外星级饭店;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。(五) 代表赤峰市人民政府签定有关旅游协定,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。
    (六) 监督、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,受理旅游者投诉,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。
    (七) 指导旅游教育、培训工作,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。
    (八) 承办赤峰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旅游局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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